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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227号

浙江龙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速客超市配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龙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速客超市配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龙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壶山下街金田大楼4楼,组织机构代码:704546773。法定代表人朱梅女。被执行人金华市速客超市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宾虹东路众信蝶景湾6幢13号,组织机构代码:075305570。法定代表人张金根。申请执行人浙江龙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速客超市配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金东民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违约金49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抵押)和工程保证金。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茂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来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