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行申13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民勤县佳鑫生态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成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永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民勤县夹河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玉珍,该乡乡长。再审申请人民勤县佳鑫生态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鑫公司)因诉被佳鑫公司诉民勤县夹河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夹河乡政府)对其经营的农场停水、停电、阻止耕种行为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武中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佳鑫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其有合法水权、若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中断水电不让经营,要先行依法补偿、原审遗漏当事人且二审法院二个判决前后矛盾。故请求撤销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2012)民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及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武中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维持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武中行初字第1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要求民勤县人民政府进行赔偿。本院经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仅提供了一份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武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该份判决与其申请撤销的判决原、被告及诉讼请求均不一致,并不能证实原判确有错误,申请人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故其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再审申请人请求维持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武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要求民勤县人民政府进行赔偿的请求,因该判决已生效且民勤县人民政府在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武中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中并非当事人,故其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佳鑫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民勤县佳鑫生态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金瑞
代理
审判员 姚振勇
代理
审判员 赵静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