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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857号

永嘉县瓯北诚本钢材有限公司与永嘉县三湘文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破产清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嘉县瓯北诚本钢材有限公司,永嘉县三湘文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857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瓯北诚本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浦一村向阳北路新1**南侧。法定代表人谢笑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永嘉县三湘文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马岙村中路。法定代表人吴伯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8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瓯北诚本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嘉县三湘文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系多债主案件债务人,且负债金额较大,另案债权人已依法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本院已于2016年9月14日以(2016)浙0324破申6号立案受理永嘉县三湘文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该案尚在依法审理中。截止2016年9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37397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2431元及执行费3310.9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受理被执行人永嘉县三湘文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待被执行人破产程序处理完毕后,本案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8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人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