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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1458号

赵某某与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458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何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不要求法院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