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458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何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不要求法院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