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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5435号

姜禹欣与王昆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禹欣,王昆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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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435号原告姜禹欣。法定代理人刘家凤。委托代理人李庆培,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昆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亮,该公司职员。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禹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禹欣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师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