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435号原告姜禹欣。法定代理人刘家凤。委托代理人李庆培,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昆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亮,该公司职员。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禹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禹欣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师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