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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财保171号

重庆能信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元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能信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元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兴兆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财保171号

申请人:重庆能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放牛村竹林沟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王欣,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重庆元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思源路109号2单元3-24。法定代表人胡克炼,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重庆兴兆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育才路5号3-1#。法定代表人陈力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重庆能信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重庆文登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方式,提供了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能信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二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熊运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小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