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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1055号

秦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秦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1055号原告秦某,女,村民。被告朱某,男,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员  张润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