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2712号
原告:金正好。
委托代理人:金国威,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云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正好与被告胡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正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正好负担。
审 判 员 厉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杜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