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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712号

金正好与胡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正好,胡云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2712号

原告:金正好。

委托代理人:金国威,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云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正好与被告胡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正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正好负担。

审 判 员 厉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杜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