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60286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广源三钢机械租赁站与郝立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广源三钢机械租赁站,郝立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60286号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广源三钢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永明路****号。经营者:金广元,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郝立国,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广源三钢机械租赁站与被告郝立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金广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立国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15000元,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1500元,合计1650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因施工需要,在原告租赁站租赁建筑机具。至今尚欠原告租赁费1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0日、15日、17日,被告从原告处租赁不同规格的的铁板使用。2013年9月9日,被告又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从原告处租赁不同型号的钢模板和U型卡,合同约定钢模板日租金0.1元/块,维修费1元/块,U型卡日租金为0.01元/个,同时还约定如拖欠租金按租金总额的30%收取违约金。另外,合同还约定如钢模板损坏,每块收5-10元,模板变形每块收取10-30元,报废模板按原值100%赔偿。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当日提走租赁物。2012年8月27日,被告退还铁板28块,欠原告运费4100元。9月18日,被告又退回部分租赁物,其中丢失板页35块,丢失不同型号的钢模板10块,丢失不同型号的铁板28块,原告因钢模板破损需支付维修费282元。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租金12623元及运费4100元,共计16723元。在原告向被告催讨过程中,被告陆续支付部分欠款,尚欠15000元未能给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金未果,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提货单、退货单、租赁费结算明���及原告当庭陈述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在提走租赁物后,应依合同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欠原告租赁费15000元未付。无故拖延,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5000元及按欠款的10%给付原告违约金15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照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郝立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广源三钢机械租赁站欠款人民币15000元,同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公告费560元,共计人民币7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勋

代理

审判员 孙 斌

人民陪审员 李晓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贻贞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