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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4295号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4295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出生于1983年2月8日。

被告:刘某,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6月21日。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分其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本院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楚柏岭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