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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特77号

申请宣告李桂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张伟,李桂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5民特77号申请人张伟,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申请人李桂香,女,194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指定代理人张军(被申请人李桂香的儿子),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申请人张伟申请认定李桂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伟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1日身患老年痴呆病,经济南卫生中心医院治疗未痊愈,并遗留严重的后遗症,现生活不能自理,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了行使被申请人的民事权利,现申请宣告李桂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张伟为其监护人。代理人张军称,申请人张伟陈述情况属实,同意宣告李桂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张伟作李桂香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伟与被申请人李桂香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李桂香因患脑梗塞、脑萎缩、老年痴呆等疾病,经治疗未痊愈,现其生活不能自理,缺乏认知能力,存在语言、思维、行动等障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桂香目前的症状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张伟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张伟系被申请人李桂香的子女,依法由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李桂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张伟为李桂香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艳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