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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1520号

潘某某与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某,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520号原告潘某某被告寇某某潘某某诉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潘某某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小琦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