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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执463号

陈子良与赵英和、布和、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子良,赵英和,布和,河南林豫安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陈子良,男,汉族。被执行人赵英和,男,汉族。被执行人布和,男,蒙古族。被执行人河南林豫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宾伸,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禄。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子良与赵英和、布和、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子良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英和、被执行人布和、被执行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款7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一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艳冬

审 判 员  齐 峰

代理

审判员  吕 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朋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