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执行人王海清,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榆次区,住榆次区。本院在执行李伟与王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毕永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新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