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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323号

李伟与王海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伟,王海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执行人王海清,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榆次区,住榆次区。本院在执行李伟与王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毕永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新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