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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刑更2641号

罪犯张润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张润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刑更2641号罪犯张润成,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6年8月9日作出(2006)兰铁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润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2011年9月、2013年9月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满日期至2017年12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以罪犯张润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认为,罪犯张润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8月、12月,2014年4月、8月、12月,2015年5月、11月连续记功7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润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润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润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王玉山

代理

审判员  姜 怡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