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更2095号罪犯查海东,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3)丽刑初字第8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查海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9346.0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二中刑终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9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于9月7日至9月12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认为,罪犯查海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表扬2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十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查海东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查海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查海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查海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9346.0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变。(刑期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一虹
审判员 王自力
审判员 南百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仝伟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