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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2554号

刘某与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554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疏会志,枞阳县横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刘某于2016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某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孝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