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554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疏会志,枞阳县横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刘某于2016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某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孝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