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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719号

刘盼云与东明县邦威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盼云,东明县邦威油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719号申请执行人刘盼云,女,汉族,1966年9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定陶县张湾镇吕沟行政村吕沟村***号。被执行人东明县邦威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东明集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刚。刘盼云与东明县邦威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东明县邦威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刘盼云棉籽款129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进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铁山

审 判 员  杜军义

代理

审判员  董付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仪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