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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3865号

倪家宏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倪家宏,刘斌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865号

原告:倪家宏。

被告:刘斌。

原告倪家宏与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倪家宏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倪家宏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计3900元。

审 判 长  鲁玲岚

人民陪审员  陈 寰

人民陪审员  杜 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