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865号
原告:倪家宏。
被告:刘斌。
原告倪家宏与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倪家宏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倪家宏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计3900元。
审 判 长 鲁玲岚
人民陪审员 陈 寰
人民陪审员 杜 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