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768号
原告:韩某,女,汉族,1992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韩德顺,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系原告父亲。
被告:童某,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童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江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