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721民初1768号

韩某与童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韩某,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768号

原告:韩某,女,汉族,1992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韩德顺,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系原告父亲。

被告:童某,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童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江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