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韩先祥,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德俊,该××员工。被执行人李权。被执行人赵永平。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权、赵永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李权、赵永平已被本院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