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刑初55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甲,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辩护人倪奕阳,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谢文昌,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羽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甲及其辩护人倪奕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起,被告人倪某甲在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石粉村新村东路15号自己家中非法经营“六合彩”,接受汤某、吴某、倪某乙、倪某丙、倪某丁等人“六合彩”投注报码计人民币234079元。2015年9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倪某甲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其家中扣押“六合彩”报码单13张及作案使用的电脑。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倪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六合彩”报码单书证;证人汤某、吴某、倪某乙、倪某丙、倪某丁等人的证言;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制作的远程勘验笔录及被告人倪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扰乱市场秩序,收受投注数额达人民币23407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倪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倪某甲无前科属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
二、随案移送扣押的路由器一台(蓝色中国电信,MAC:001F8F3AF497)、电脑主机一台(黑色“世纪冠军”牌,物理地址90-2B-34-91-5C-61)、移动电话二部(黑色苹果手机,串号分别为:013174003099452、99×××55)、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10)、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二张(卡号分别为62×××69、62×××86)、网卡一个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华文
人民陪审员 余亿明
人民陪审员 郭达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