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吴健。被执行人徐桂新。被执行人续宁。被执行人泰安昊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宁阳县。法定代表人徐桂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健与徐桂新,续宁,泰安昊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天序
审判员 沈 健
审判员 崔尔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XX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