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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执217号

吴健与徐桂新、续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健,徐桂新,续宁,泰安昊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吴健。被执行人徐桂新。被执行人续宁。被执行人泰安昊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宁阳县。法定代表人徐桂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健与徐桂新,续宁,泰安昊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天序

审判员  沈 健

审判员  崔尔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XX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