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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3914号

于怀明与田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怀明,田丽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914号

原告:于怀明,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田丽光,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怀明与被告田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怀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