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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387号之一

杨书召与巩义市铁生沟耐火材料厂、周现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书召,巩义市铁生沟耐火材料厂,周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387号之一

原告:杨书召,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江,巩义市第十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铁生沟耐火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周现章,该厂厂长。

被告:周现章,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书召诉被告巩义市铁生沟耐火材料厂、周现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杨书召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书召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召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杨书召负担。

审 判 长  李继卫

审 判 员  张军辉

人民陪审员  李喜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世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