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387号之一
原告:杨书召,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江,巩义市第十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铁生沟耐火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周现章,该厂厂长。
被告:周现章,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书召诉被告巩义市铁生沟耐火材料厂、周现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杨书召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书召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召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杨书召负担。
审 判 长 李继卫
审 判 员 张军辉
人民陪审员 李喜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世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