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04行初225号起诉人高丽丽。2016年9月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高丽丽递交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为:撤销被起诉人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8月30日做出的《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高丽丽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高丽丽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于2016年9月7日向起诉人送达一次性告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起诉人高丽丽于2016年9月9日邮寄补正的材料,诉讼请求并未补正,经审查,起诉人补正的诉状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高丽丽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宫丽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靳陈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