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522行审29号申请执行人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史洪奎,局长。委托代理人涂小宁,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姚兵,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黔西县素朴镇中心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韩静,园长。第三人王某,女。申请执行人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黔人社监理字[2015]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黔西县素朴镇中心幼儿园未给第三人王某缴纳养老失业保险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黔人社监理字[2015]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决定:由黔西县素朴镇中心幼儿园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黔西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补缴王某2006年3月至2013年7月期间养老、失业保险费67997.30元(其中养老金37424.40元、失业金为人民币3742.40元、养老失业滞纳金及利息为人民币26830.50元);第三人王某应补缴养老失业保险费16841元(其中养老金14969.80元、失业金1871.20元)。第三人王某个人补缴部分由黔西县素朴镇中心幼儿园代扣代缴到黔西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补缴金额以黔西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计算为准。申请执行人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黔劳人仲案[2014]第128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第二组证据: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第三组证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委托书、情况说明、代课教师协议及任免文件复印件;第四组证据: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履行法定义务催告书及送达回执。被执行人黔西县素朴镇中心幼儿园辩称:我园是自收自支单位,现我园无能力履行[2015]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第三人王某陈述:被执行人黔西县素朴镇中心幼儿园未给我缴纳养老保险,现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审查查明:2015年5月28日,第三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执行人黔西县素朴镇中心幼儿园给其缴纳8年的社会保险费。申请执行人受理后,查清了被执行人黔西县素朴镇中心幼儿园未给第三人王某缴纳2006年3月至2013年7月的养老、失业保险的事实。申请执行人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黔人社监令[2015]第9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时进行改正,申请执行人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黔人社监理字[2015]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决定:由黔西县素朴镇中心幼儿园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黔西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补缴王某2006年3月至2013年7月期间养老、失业保险费67997.30元(其中养老金37424.40元、失业金为人民币3742.40元、养老失业滞纳金及利息为人民币26830.50元);第三人王某应补缴养老失业保险费16841元(其中养老金14969.80元、失业金1871.20元)。第三人王某个人补缴部分由黔西县素朴镇中心幼儿园代扣代缴到黔西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补缴金额以黔西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计算为准。并于2015年12月4日送达被执行人黔西县素朴镇中心幼儿园。被执行人黔西县素朴镇中心幼儿园收到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黔人社监催[2016]第5号履行法定义务催告书,并于2016年6月24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定义务催告书规定时间内未履行义务。2016年9月1日,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黔西县素朴镇中心幼儿园依法补缴王某2006年3月至2013年7月期间养老、失业保险费67997.30元(其中养老金37424.40元、失业金为人民币3742.20元、养老失业滞纳金及利息为人民币26830.50元);第三人王某应补缴养老失业保险费16841元(其中养老金14969.80元、失业金1871.2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黔西县素朴镇中心幼儿园未依法为第三人王某办理、缴纳养老失业保险。第三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申请执行人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黔人社监理字[2015]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申请执行人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黔人社监理字[2015]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黔西县素朴镇中心幼儿园依法补缴王某2006年3月至2013年7月期间养老、失业保险费67997.30元(其中养老金37424.40元、失业金为人民币3742.20元、养老失业滞纳金及利息为人民币26830.50元)。申请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黔西县素朴镇中心幼儿园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叶
审判员 黄显能
审判员 刘 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妮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