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兰执字第252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中段。
负责人:孙丽萍,行长。
被执行人:李政,男,汉族。
被执行人:姜兆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政、姜兆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政、姜兆龙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兰商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姜兆龙名下有鲁Q×××××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姜兆龙名下的鲁Q×××××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红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