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张付学,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7日,四川省会理县人。
被执行人:会理县旭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
法定代表人:张久旭,系公司总经理。会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会劳人仲案字[2016]6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会理县旭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会理县辖区,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指定会理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如下:
一、会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会劳人仲案字[2016]67号仲裁调解书指定会理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终结本院对会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会劳人仲案字[2016]67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峰执行员 李 庚执行员 王亚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