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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1604号

汤丽园与张文红、刘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汤丽园,张文红,刘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1604号原告汤丽园,女,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谢继周,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红,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住孟州市,系被告刘静丈夫。被告刘静,女,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孟州市。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丽园诉被告张文红、刘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丽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丽园承担。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永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