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财保171号
申请人:王秋梅,女,197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
申请人:吴克民,男,1975年2月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
申请人:赵平,女,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申请人王秋梅因与被申请人吴克民、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平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秋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平购买的,登记在张丽莉名下的,坐落于宁江区146号,建筑面积14.05平方米的营业房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辛立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