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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财保171号

申请人王秋梅与被申请人吴克民、赵平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秋梅,吴克民,赵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财保171号

申请人:王秋梅,女,197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

申请人:吴克民,男,1975年2月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

申请人:赵平,女,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申请人王秋梅因与被申请人吴克民、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平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秋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平购买的,登记在张丽莉名下的,坐落于宁江区146号,建筑面积14.05平方米的营业房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辛立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