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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1736号

杜子云与董明伟、万云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杜子云,董明伟,万云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1736号

原告:杜子云,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告:董明伟,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告:万云香,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原告杜子云与被告董明伟、万云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杜子云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子云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子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金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