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1736号
原告:杜子云,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告:董明伟,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告:万云香,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原告杜子云与被告董明伟、万云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杜子云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子云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子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金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