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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2372号

付兴华与徐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兴华,徐永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5民初2372号

原告:付兴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翠波,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永全。

原告付兴华与被告徐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兴华委托代理人高翠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永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兴华诉称,2013年8月27日至2015年1月19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两次借款共计56000元。该借款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和银行打款凭证为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徐永全偿还原告借款5600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徐永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27日,被告徐永全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付兴华人民币现金50000.00元整(伍万元整),分十二次还清,每月利息壹仟贰佰柒拾贰元叁角,每月还本金肆仟壹佰陆拾陆元肆角,合计每月还款5439元,每月27日为还款日。每逾期一天罚款3%(计150元),写此借条时现金已经全额收到壹万元壹捆共五捆。借款人:徐永全2013.8.27”。关于出借款项的交付情况,原告称2013年8月28日,原告通过其尾号为6516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向被告的银行账户打款50000元,并为此提供中国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付款)一份,予以证明其已履行了款项的出借义务。2015年1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元整,月利息为150元,即月利率为2.5%。关于款项的交付情况,原告称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当日,原告将现金6000元交付被告,在合同中明确载明:被告收到原告壹佰元面额钞票陆拾张¥60张钞票,验证无误。原告同时提供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一份,予以证明其资金来源。因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诉至本院,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6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50000元自2013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本金6000元自2015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款合同、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永全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有效。被告徐永全向原告借款属实,有借条、借款合同为证,被告徐永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主张的出借金额56000元,其中借款本金50000元,原告提供了中国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2015年1月19日的借款金额6000元,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载明:被告收到原告壹佰元面额钞票陆拾张¥60张钞票,验证无误,原告同时提供了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予以证明其资金来源,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6000元,本院亦予以认定。关于利息,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调整为自实际出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永全返还原告付兴华借款本金56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50000元自2013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本金6000元自2015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被告徐永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学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