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4983号
原告: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玉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栋。
被告:兰州立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安瑞霞。
被告:赖振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兰州立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赖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兰州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6元,减半收取26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晖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怀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