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431号
申请执行人:卢丽君,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府前路双兴小区3单元302号。
被执行人:张永顺,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一条20楼1门601号。卢丽君与张永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张永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卢丽君询问,申请执行人卢丽君未能向本院提供张永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张永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卢丽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永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风
审 判 员 马世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力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