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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更2462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2462号罪犯罗平。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年6月19日由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2014)城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于年7月16日被送交山东省北墅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5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鲁02刑更12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7年6月20日。2016年9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司法局以罪犯罗平在假释考验期内吸食毒品,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本院对罗平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7日下午,社区矫正人员罗平窜至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将军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户社区矫正人员崔宪赟暂住处,伙同崔宪赟吸食冰毒。2016年8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罗平的尿样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认定罗平实施了吸食毒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16年8月31日对罗平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拘留期限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后为配合执行收监的法律程序,城阳分局决定于2016年9月14日终止对罗平的行政拘留。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假释人员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说明、询问笔录、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罪犯罗平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吸食毒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山东省青岛市司法局建议对其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鲁02刑更1266号刑事裁定;

二、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将罪犯罗平交付山东省北墅监狱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一个月零一日,刑期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立宁

代理

审判员  范黎强

代理

审判员  靳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