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466号罪犯贺某某,现在榆林监狱第八监区服刑改造。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府刑初字第003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的管理教育,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6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同室罪犯及罪犯本人的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贺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学习思想、文化、技术课程,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贺某某减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中彦
审 判 员 苏小娟
代理
审判员 韩连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雨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