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1819号之一
原告:何泽均,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2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小虎,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强,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18日,住四川省达川区。
被告:何龙,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何玉兵,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何泽均与被告张小强、何龙、何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被告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吕百跃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德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