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232号
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安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颖、许莉婷,浙江淼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星星,居民。
被告:谢树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与被告程星星、谢树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吴 玻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方俊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