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4951号罪犯薄志臣,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中专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抚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薄志臣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徇私枉法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薄志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指派魏波、李磊,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陈刚、潘立恒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薄志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薄志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3月25日,罪犯薄志臣获得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薄志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薄志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晓书
审判员 仉志兰
审判员 项 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连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