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614号原告刘××,女,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区和××西路××号××号。被告杨××,女,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街××号××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名下银行存款200625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郭××自愿将其名下位于××市××区××路××号××区××房产(产权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53006××××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杨××名下银行存款200625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郭××名下位于××市××区××路××号××区××房产(产权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5300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素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谢旭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