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行审144号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与王某某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5行审14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魏东,区长。委托代理人段学聪,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51年9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金房征补决(2015)7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听证,听取了双方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为加快推进郑州市区基础设施建设,需对项目规划涉及金水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实施征收,金水区北二七路*号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2014年9月9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金水区张砦街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告》,张贴于被征收范围内居民小区院内,征求意见期限30日。2014年10月15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金水区张砦街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2014年10月18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作出金房征决(2014)3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同日该房屋征收决定及《关于金水区张砦街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均张贴于被征收范围内小区院内,方案规定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1月15日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家及兑付阶段。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金水区北二七路*号有房屋一套,建筑许可证号为(95)建管(金)字第134号,建筑面积28.71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2014年10月18日征收部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发出《关于选择金水区张砦街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通知》并附房屋评估机构名单,2014年10月19日经多数决定确定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评估机构。经房屋评估结果公示,王某某住宅房屋评估单价7374元,总价211707.54元。因王某某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金房征补决(2015)7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王某某名下的坐落于金水区北二七路*号房屋实施征收,按照《金水区张砦街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一)房屋价值补偿款211707.54元,上浮30%:275219.8元。(二)室内装饰装修补助:1723元。(三)住宅房搬迁费,在校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合计10000元。(四)临时安置费7200元。(五)物业管理补助费2160元。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为金水区张砦街片区改造项目规划区域内,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及被征收人应得的室内配套、装修、附属设施补偿费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结算。(一)室内装饰装修补助1723元。(二)住宅搬迁补助费,在校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合计10000元。(三)临时安置费7200元。(四)物业管理补助2160元。

四、限被征收人王某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金水区杜岭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金水区北二七路*号房屋腾空。同时告知不服该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期限。因被执行人拒绝签收征收补偿决定,2015年11月17日该决定书留置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又送达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将其房屋腾空及办理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在听证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应按照大概95.6平方米补偿,并要求补偿四套房,其中一套最低60平方米,其余三套各70平方米。

本院认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征收王国庆的住宅房屋,所作出的金房征补决(2015)7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提出的补偿要求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金房征补决(2015)7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立栋

审 判 员  姚 丽助理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