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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2602号

王燕婉与王龙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燕婉,王龙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2602号原告王燕婉。被告王龙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婉与被告王龙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存在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燕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期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姚彩兴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玮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