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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民初1083号

张小翠与石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小翠,石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6民初1083号

原告:张小翠,教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少平,驾驶员。

原告张小翠与被告石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6年7月7日、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宇、被告石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小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石少平赔偿张小翠损失670000元;2、诉讼费用由石少平承担。诉讼过程中,张小翠增加并明确对石少平的诉讼请求为:判令石少平赔偿张小翠医疗费282813.25元、康复费用815.5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护理费3680元、交通费2574.70元、住宿费42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6932.72元、伤残赔偿金274747.20元、鉴定费900元,合计680890.37元。诉讼过程中,张小翠又放弃要求石少平赔偿护理费3680元、康复费用815.50元、交通费2574.70元、住宿费42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2773.09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5日16时30分许石少平驾驶车牌号为赣C×××××的重型自卸货车,沿宿松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人民路与宿松路路口,自道路的中间快车道右转弯向宿松路时,撞到右侧车道上自西向东直行过路口的张小翠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致张小翠严重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宿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石少平负全责,张小翠无责。事故发生当天,张小翠被送往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1月12日该院要求张小翠出院,并转院到上级医院,张小翠在该院花费医疗费160996.11元。同日张小翠转院至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2013年11月25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35261.76元。2013年11月25日张小翠转院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4905.89元,在此期间张小翠从上海绿苑药房有限公司外购人血白蛋白4瓶,共花费1512元,2013年12月12日张小翠出院并转入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0094.49元,2014年4月22日张小翠出院并转入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疗养,2014年7月25日张小翠出院,共花费医疗费30043元。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小翠一处六级、一处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8000元。2016年8月31日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小翠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张小翠为此花费鉴定费900元。2013年12月2日张小翠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诉法院,请求责令石少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赔偿其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具费等损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未涉诉而待工伤保险待遇先行给付。2014年11月14日宿松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张小翠的相关诉讼请求。2013年12月17日宿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小翠系工伤。张小翠一直申请医保局按工伤赔偿标准赔偿均未果。2015年7月2日张小翠提起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行政诉讼,2015年9月10日宿松县人民法院以不符合先行给付的条件而驳回,张小翠提起上诉,2015年12月23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张小翠认为石少平交通肇事致其人身受到伤害,而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未予赔付,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石少平承认张小翠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履行赔偿义务。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石少平承认张小翠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张小翠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医疗费282813.25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4159.63元、伤残赔偿金274747.20元、鉴定费900元,合计630620.08元,由被告石少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被告石少平负担5050元,由张小翠负担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洪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