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终1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赵智国。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智瑞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立军,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公平,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全杨华,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2016年6月29日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审 判 长 卢永坚
审 判 员 罗文雄
代理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健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