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去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秦杰。被执行人襄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杰与被执行人襄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查询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602民初6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茂玉
审判员 郑玉梅
审判员 乔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