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003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悦生活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徐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福,身份证号:×××,男,汉族,1980年11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现住东胜区东方欣园物业宿舍楼。特别代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了原告鄂尔多斯市悦生活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悦生活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悦生活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