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446号
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青峰村锦绣四明别墅园区会所。
主要
负责人:叶裕丰,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银菲,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骆高辉。
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与被告骆高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29元,减半收取计1664.50元,由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洪露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高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