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618号
原告: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胡集镇濠沟村。
法定代表人:白孟伟,董事长。
被告:王华国。
被告:张先国。
原告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华国、张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庆红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翛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