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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1618号

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华国、张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华国,张先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618号

原告: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胡集镇濠沟村。

法定代表人:白孟伟,董事长。

被告:王华国。

被告:张先国。

原告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华国、张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庆红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翛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