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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437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与刘凤允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刘凤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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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定代表人施学义,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凤允,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与刘凤允追偿权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凤允偿还申请人垫付赔偿款1668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无法进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杜军义

审 判 员  逯 鸣

代理

审判员  董付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边嫚嫚 来源:百度搜索“”